廣東省建設工程高支撐模板系統施工安全管理辦法
(1998年3月10日)(粵建監字(1998)27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防止發生模板支撐系統坍塌事故,確保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根據國家和省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和監督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高支撐模板系統(以下簡稱"高支模")是指高度大于或等于4.5米的模板及其支撐系統。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的建設工程高支模施工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技術方案
第四條 建設工程高支模施工前應由施工單位編制專項技術方案。技術方案應包括模板及其支撐系統的設計、搭設和拆除、混凝土澆筑方法和澆筑過程觀測及安全控制要求等方面內容。技術方案必須有企業的技術和安全負責人審批簽字并加蓋企業技術和安全部門的公章后才能實施。
第五條 高支模應采用鋼支撐作立柱,不得使用竹木作立柱,不得使用嚴重 銹蝕變形、斷裂、脫焊、螺栓松動的鋼支撐材料塔設支撐。
第六條 高支模技術方案的編制應根據國家和行業的有關規范、標準和規定,結合工程和企業的實際情況進行,并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 技術方案應有計算書。計算書應包括施工荷載計算,模板及其支撐系統的強度、剛度、穩定性、抗傾覆等方面的驗算,支承層承載的驗算。對已重復使用多次的模板、支撐材料,應作必要的強度測試,技術方案應以材料強度實測值作為計算依據。
(二) 技術方案應有支撐平面布置圖、模板及其支撐的立面圖和剖面圖、 節點大樣等施工圖。
(三) 高支模立柱4.5米以下部分,應設置不少于兩道的縱橫水平拉桿; 立柱4.5米以上部分每增高1.5米應相應加設一道水平拉桿。剪刀撐應縱橫設置,且不少于兩道,其間距不得超過6.5米;支撐主梁的立柱必須設置剪刀撐。
對于特殊的工程結構,當模板面非水平面或施工荷載不均衡時,應按整體穩定性和抗傾覆能力計算確定水平拉桿、剪刀撐的設置。
第三章 施工管理
第七條 施工單位應明確高支模施工現場安全責任人,負責施工全過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施工現場安全責任人應在高支模搭設、拆除和混凝土澆筑前向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第八條 高支模施工應按經審批的技術方案進行,技術方案未經原審批部門同意,任何人不得修改變更。
第九條 支模立柱基礎必須堅固,按設計計算要求嚴格控制支架沉降量。 立柱的支承面是泥土地面時,應采取排水措施,并應在平整、夯實后加設滿足承載辦要求的墊塊支承立柱。
第十條 支模分段或整體搭設安裝完畢,經企業技術和安全負責人或其書面委托人主持分段或整體驗收合格后方能進行鋼筋安裝。
第十一條 高支模施工現場應搭設工作梯,作業人員不得從支撐系統爬上爬下。
第十二條 支模搭設、拆除和混凝土澆筑期間,無關人員不得進入支模底下,并由安全員在現場監護。
第十三條 混凝土澆筑時,施工單位應派安全員專職觀察模板及其支撐系統的變形情況,發現異,F象時應立即暫停施工,迅速疏散人員,待排除險情并經施工現場安全責任人檢查同意后方可復工。
第四章 監督管理與安全責任
第十四條 施工安全監督機構應重視對高支模施工的監督管理,指派安全監督員對高支模施工技術方案的實施和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抽查,發現問題應及時書面通知施工單位限期整改;對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應責令施工單位停工整改,復檢合格后方可繼續施工:
(一)施工單位未編制高支模技術方案或將未經審批的技術方案交付現場施工;
(二)高支模施工存在重大安全隱患。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沒有編制高支模技術方案或將未經審批的技術方案交付現場施工而導致支模坍塌事故的,追究企業技術和安全負責人、施工現場負責人及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六條 施工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隨意修改變更技術方案而導致支模坍塌事故的,追究施工現場負責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未對搭設完畢的支模進行驗收或把關不嚴而導致支模坍塌事故的,追究企業主持驗收和施工現場負責人的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對4.5米高度以下的模板支撐系統制定安全措施,加強管理,確保施工安全。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建委負責解釋。